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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第三方物流公司
发布时间:2013-04-11   来源:连云港邦博物流有限公司   点击数:

所谓的第三物流方必然就是不同于前别的一个个体,连云港物流公司对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定义也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那就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这种方式其实在国内已经是很普遍的一种模式了,看似是独立的一面但又和别的不同,和传统意义上的运输有着区别等等。连云港物流公司看来在新的时代对于物流的定义也要有一个别样的认识。
  表面看来,第三方物流因其经营模式的不同而表现出纷繁复杂的法律属性。正因为此,实践中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不清楚其自身的法律性质而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三方物流是商主体和商行为的统一体西方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企业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协调经济的一种替代。美国法学家、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交易成本可以看成是围绕交易契约所产生的成本;企业和市场是协调经济的两种方式,究竟选择企业还是市场,抑或两者同时并存,取决于两种不同方式交易成本的大小;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
  比如,在当前运输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货主企业往往提出苛刻的要求:货物自交由承运人之后,非因货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均应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这种约定,对承运方非常不利:其一,货损原因除货方和承运方造成外,还可能有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笼统的约定非因货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均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不公平的;其二,承运方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往往在货物赔偿方面设置了免陪额,所以,因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造成货损时,承运方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却要全额赔偿货方,白白遭受了免陪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保险惯例,如遇非承运人原因(免责除外)导致货损情形,应该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投保属于为货方保险的委托代理行为,因此保险行为的后果得直接归于货方(委托人),保险免陪额部分的损失则应由货方(委托人)承担。因此,弄清楚第三方物流服务是否为委托代理性质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至关重要。
  另外,有时物流事业部为了降低和分摊运行成本,也会对外向其他企业提供物流服务。这种对外提供的物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第三方物流的行为特征,但物流事业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所以物流事业部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商主体,其对外仍须以所在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
  根据权威的调查显示:以提供运输、仓储等劳务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是从委托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不过是某种劳务给付的定型化而已;委托合同比运输、仓储等劳务类合同更具有包容性,是劳务类合同的基础合同。业务外包活动中形成的间接代理关系,其基础仍然是由委托合同关系确立的。另外,香港物流快递条款夹杂于分销、租赁等合同内,只是在具体的合同中掩盖物流服务的法律性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委托合同性质。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可以概括地认为是民商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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